项目名称: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所需清洗消毒灭菌类设备项目
招标文件获取期限:2024年9月10日至9月18日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开标时间:2024年10月8日14:00
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所需清洗消毒灭菌类设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0月8日14:00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编号:CQS24A02063
采购执行编号:1708-BZ2400401158AH
二、项目概况:
采购内容: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所需清洗消毒灭菌类设备
包1:脉动真空灭菌器及清洗消毒设备1批
包2:环氧乙烷灭菌器及清洗干燥设备1批
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接采购人书面通知送货后90个日历日内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三、项目预算:人民币604万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604万元
包1:人民币226万元
包2:人民币378万元
四、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1:无。
包2:该包预留采购预算即人民币378万元的48%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采购预算即人民币378万元的29%以上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投标人具体提供下述资料佐证:
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制造商若全部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提供其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制造商非全部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以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形式,将合同总份额的48%及以上分包给中小企业制造商,将合同总份额的29%及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制造商。投标人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投标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制造商中小微型企业等级、合同份额、合同份额所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分包意向协议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应提供承担所分包份额的中小企业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且资格审查不通过。
3.投标人若为小微企业且为合同总份额48%及以上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应提供其承担合同份额的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定)和其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提供信息表复印件)。
2.投标产品属于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具有投标产品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注册证复印件)。
3.如果投标人不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应具备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备案证明(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营业执照作为证明的,营业执照应有经营或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内容)。
4.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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