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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批次 核查处置情况...

· 2024-02-06



为鼓励公众监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发挥监督抽检工作效力,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相关要求,现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9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东桥小灶酒坊经营一批次不合格白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东桥小灶酒坊被抽检批次白酒于2023年3月16日生产,共计200斤(100L),零售价为10.00元/斤,销售完毕,获销售收入2000.00元。

(二)行政处罚情况。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东桥小灶酒坊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00.00元;3、罚款800.00元。

(三)整改情况。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东桥小灶酒坊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了问题排查,收到报告时,该批次白酒已经销售完毕,且对象为零售客户,无法召回。酒坊加强了生产经营环节的自查,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主体责任,现已整改完成。

二、达州市达川区米城乡小华酒坊经营一批次不合格白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达州市达川区米城乡小华酒坊被抽检批次白酒于2023年5月8日生产,共计50斤(25L),零售价为20.00元/斤,销售完毕,获销售收入1000.00元。

(二)行政处罚情况。达州市达川区米城乡小华酒坊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0.00元;3、罚款800.00元。

(三)整改情况。达州市达川区米城乡小华酒坊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了问题排查,收到报告时,该批次白酒已经销售完毕,且对象为零售客户,无法召回。当事人加强了生产经营环节的自查,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主体责任,现已整改完成。

三、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春春酒坊经营一批次不合格白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春春酒坊被抽检批次白酒于2023年5月13日生产,共计100斤(50L),零售价为10.00元/斤,销售完毕,获销售收入1000.00元。

(二)行政处罚情况。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春春酒坊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0.00元;3、罚款800.00元。

(三)整改情况。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春春酒坊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了问题排查,收到报告时,该批次白酒已经销售完毕,且对象为零售客户,无法召回。当事人加强了生产经营环节的自查,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主体责任,现已整改完成。

四、达州市达川区大树小唐酒坊经营一批次不合格白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达州市达川区大树小唐酒坊被抽检批次白酒于2023年6月12日生产,共计50L,零售价为12元/L,销售完毕,获销售收入600.00元。

(二)行政处罚情况。达州市达川区大树小唐酒坊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达州市达川区大树小唐酒坊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项相关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2、罚款600.00元。

(三)整改情况。达州市达川区大树小唐酒坊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了问题排查,收到报告时,该批次白酒已经销售完毕,且对象为零售客户,无法召回。当事人加强了生产经营环节的自查,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主体责任,现已整改完成。

五、达州市达川区南岳吴良成酒坊经营一批次不合格白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达州市达川区南岳吴良成酒坊被抽检批次白酒于2023年6月17日生产,共计150L,零售价为16元/L,已销售50L,剩余100L未销售,获销售收入800.00元。

(二)行政处罚情况。达州市达川区南岳吴良成酒坊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达州市达川区南岳吴良成酒坊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散装白酒100L;2、没收违法所得800.00元;3、罚款1000.00元。

(三)整改情况。达州市达川区南岳吴良成酒坊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了问题排查,收到报告时,该批次白酒已销售50L,且对象为零售客户,无法召回。当事人加强了生产经营环节的自查,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主体责任,现已整改完成。

六、达州市达川区田容食品店经营一批次不合格碎咸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达州市达川区田容食品店于2023年6月12日从长城兴发农贸市场内的流动摊贩处购进5千克该抽检批次碎咸菜,购进单价11.00元/千克,销售价12.00元/千克,已全部售完(含抽样检验2千克),共获营业收入60.00元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当事人未索证索票也未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二)行政处罚情况。达州市达川区田容食品店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达州市达川区田容食品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碎咸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3、罚款500.00元。

(三)整改情况。达州市达川区田容食品店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更换进货商,现已整改完成。

七、达州市达川区蒋道美食品店经营一批次不合格河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达州市达川区蒋道美食品店于2023年6月15日从达州市通川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内源美冷链物流食品工业园6栋2楼3号、4号门市的达州市念穗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抽检批次河粉5千克,购进价是4.0元/千克,销售价是5.0元/千克,已全部售完(含抽样检验样品2千克),共获营业收入25.0元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食品进货台帐、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二)异议受理。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该批次河粉的检验结果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2023年7月25日,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关于达川区蒋道美食品店河粉异议处理情况的报告》,报告中明确按照生产材料为小麦淀粉的淀粉制品判定抽检结论为合格。

八、达州市达川区爱而客超市经营一批次不合格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达州市达川区爱而客超市于2023年6月12日从达州市通川区杜眼镜水果批发部(杜佳)购进该抽检批次香蕉21.4kg,购进价格为7.94元/kg,销售价9.96元/kg,已全部售完(含抽样检验样品4.54kg),获销售收入213.0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进票据,产品检验报告,同时提供了食品台账记录情况(采购收货单)。

(二)行政处罚情况。达州市达川区爱而客超市经营经营不符合食品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达州市达川区爱而客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上述批次香蕉食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进票据、检测报告,且自己也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是不合格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3.00元。

(三)整改情况。达州市达川区爱而客超市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了问题排查,收到报告时,该批次香蕉已经销售完毕,且对象为零售客户,香蕉属于短期食用,故无法召回。该超市加强了进货查验的要求,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同时组织员工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主体责任,现已整改完成。

九、大竹乐客好选百货超市经营一批次不合格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大竹乐客好选百货超市于2023年5月30日购进香蕉11kg,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大竹乐客好选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二)项的规定,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6条、第50条,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一)项,第126条1款(三)项,行政处罚法第32条(五)项规定处罚:罚款10107.8元。

(二)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进货商,签订质量协议,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完善进货验收制度并严格执行,现已整改完成。

十、达州和玛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一批次不合格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达州和玛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购进香蕉20kg,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达州和玛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二)项规定,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0条,第46条,行政处罚法第32条(五)项的规定:处罚款10177.7元。

(二)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进货商,签订质量协议,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完善进货验收制度并严格执行已整改完成。

十一、大竹县杨氏油坊经营一批次不合格菜籽油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大竹县杨氏油坊于2023年6月13日购进菜籽油25L,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大竹县杨氏油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

(二)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我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天气太热,油菜籽存放时间太长,下一步当事人将严格控制温度,减少油菜籽进货量,加快流通周转率。

十二、大竹县绿色食品水产经营部经营一批次不合格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大竹县绿色食品水产经营部于2023年6月20日购进牛蛙4.2kg,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大竹县绿色食品水产经营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一款、《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小摊贩管理条例》第8条第(七)项规定,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7条、《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小摊贩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

(二)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我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进货商,签订质量协议,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完善进货验收制度并严格执行,现已整改完成。

十三、大竹荷花池农贸市场小罗鱼行经营一批次不合格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购进牛蛙4.8kg,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罚款500元。

(二)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我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过程控制不严。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进货商,签订质量协议,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完善进货验收制度并严格执行,现已整改完成。

十四、大竹县石新月超市一分店经营一批次不合格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大竹县石新月超市一分店于2023年6月27日购进香蕉8.52kg,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大竹县石新月超市一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共15183.2元。

(二)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我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实,员工收验货操作不规范,对供应商管理不严格。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进货商,签订质量协议,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完善进货验收制度并严格执行,现已整改完成。

十五、达州东部经开区四川亲立彩水业有限公司经营一批次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6月29日四川亲立彩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包装饮用水200桶(净含量:17.8L/桶),其中83桶以5.00元/桶的价格销售给经销商(现已全部召回)。6月29日,抽检单位购买样品17.8L/桶包装饮用水7桶用于检验,库存110桶已经全部销毁,未流入市场。本批次包装饮用水截至7月17日止各销售商已全部召回完毕。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联系经销商,截止询问调查终结时,未接到不良问题的反馈,货值金额共计0元。

立案查处情况(流通环节)。四川亲立彩水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于2023年8月1日立案,2023年9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罚款10000.00元。

立案查处情况(生产环节)。四川亲立彩水业有限公司接到送达的不合格产品报告后于2023年7月17日对生产环节进行整改,一是加强水源保护和水源污染检测,二是确保加工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三是加强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和日常消毒,四是规范包装消毒清洗,确保消毒操作和试剂用量的规范。

(二)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我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搬运时暴力运输,和未按照要求存放在阴凉处而导致包装饮用水不合格,当事人下一步将加强工作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规范操作流程,加强水源保护和水源污染检测。

十六、达州东部经开区夏琴榨油坊经营一批次不合格菜籽油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遂于2023年7月17日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能保证贮存环境符合菜籽油贮存需求,进而导致产品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情况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遂作以下处罚:

(1)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3)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我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天气炎热及未按照要求存放在阴凉处而导致包装菜籽油不合格,下一步加强工作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规范操作流程。

十七、开江欣海时代八庙超市经营一批次不合格米粉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开江欣海时代八庙超市于2023年5月16日购进米粉2.5kg,抽检2.48kg,其余为自然损耗,该批次河粉未对外销售。开江欣海时代八庙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4元;3、处罚款15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5012.4元。

(二)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我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进货商,签订质量协议,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完善进货验收制度并严格执行。现已整改完成。

十八、开江县讲治镇武氏酒坊经营一批次不合格散装白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2023年5月15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白酒被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监督抽检。截止到2023年6月6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进行现场检查时,涉案批次的白酒已全部售完,涉案白酒共计30斤,货值金额180元。

(二)行政处罚情况。开江县讲治镇武氏酒坊销售的白酒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5009.225-2016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五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遂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十九、开江利英惠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一批次不合格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开江利英惠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香蕉,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经营数量:30kg(9.98元/kg),于2023年6月1日开始销售,截止2023年6月30日已全部售完,无库存。开江利英惠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吡虫啉超标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充分履行到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二)整治情况。经查,当事人自从事经营活动以来,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行合法经营,但经营者未定期组织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质量安全意识不到位,开江利英惠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针对性整改,并已按监管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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