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概况
沈阳市第一二四中学食堂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十马路73号,学校现有教职工143人,学生1300人,现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择一家专业化餐饮企业为广大教职工提供早、午餐,学生提供午、晚餐服务。要求中标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相关法规,以构建良好的供餐服务为宗旨,通过提供科学、营养、健康的餐品搭配,满足广大师生的用餐需要。
二、人员管理
2.1中标单位需根据食堂实际运营情况足额配置从业人员,并负责人员的招聘、录用、培训和考评,承担聘用人员相应费用,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从业人员与学校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2.2.一经录用的从业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学校有权监督检查。
2.3中标单位聘用的从业人员除身体健康外,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礼貌服务,学校有权对食堂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三、现场管理
3.1学校无偿提供满足食堂正常运营的基础设备及配套设施,并对合理损耗或已到报废期限的设备进行补充、更换。中标单位负责餐厅和厨房设备日常维修维护保养。如中标单位主动投资增添新设备作为提升满意度的增值服务,则后添置的厨房设备被列为中标单位固定资产;如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继续合作,中标单位有权将所有权归中标单位的可移动物品和设备迁离。
3.2日常所需的餐具、器具、一次性用品等均由中标单位负责。
3.中标单位应保持食堂区域标识明晰,原材料、物料、工具用具及个人物品存放整齐。保持窗明几净,干净整洁。
3.3中标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例如:岗位职责、流程规范、食品安全制度、生产安全制度、健康证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公示等),并做好省、市、区级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例行检查,学校予以配合。
3.4服务期内,学校和中标单位都具有合作的排他性,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食堂经营权、房屋、场地和设备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出借给第三方(中标单位自行添置的设备设施等动产除外)。
四、供餐模式及餐费标准
4.1 供餐模式
教师餐:推荐采用自助餐模式
学生餐:当前采用配送餐模式,由中标单位配送至各班级。中标单位应提前向学校提供菜谱,以便学校师生会同家长对中标单位饭菜质量进行即时监督。
注:服务期内,学校若条件提供足够空间大小的加工制作和学生用餐场所。学校食堂供餐模式发生变化,并且优化现有的供餐模式,由现阶段的配送餐升级为美食广场等,要求中标单位要拥有此类供餐模式的运营能力,满足师生的供餐需求。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4.2供餐标准
教师餐费:9元/人/天,年预算约271950元。由学校按和平区财政拨付的餐费标准以转账方式按月以实际就餐次数结算支付给中标单位。
学生餐费:每餐13-18元不等,年预算约5896800元。食堂采用预订餐模式,菜品种类不限于营养套餐、盖浇饭等不同种类,供学生们选择。最终按实际发生额按月结算。
4.3供餐时间
教师开餐时间:
早餐:06:30-07:30
午餐:11:30-12:30
学生开餐时间:
午餐:12:00-12:30
晚餐:16:30-17:00
五、供餐要求
5.1参照国家颁布的相关健康指南。中标单位要科学的制定师生食谱,配备营养师,计算出菜谱的营养含量,确保餐品营养健康。
5.2如遇学校文化活动、学生提前放学、放假及临时性用餐人数增减等情况,学校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中标单位,以供中标单位进行相应准备,避免食材浪费。
5.3退费方式:与实际天数不符的差额部分由中标单位于每月月底直接退还至学生饭卡。
5.4除工作日外,因学校需要在餐厅举行的除正常供餐外的加餐及校园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付款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5.5在服务期限内,如遇市场食品食材价格波动较大或供餐模式发生变化等情况须调整供餐模式及餐费标准的,双方协商确定。
5.6中标单位提供的菜品必须保证质量,并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于食品卫生、安全的要求。学校有权对菜品出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整改意见告知中标单位负责人,中标单位要及时作出整改。
六、服务期限
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期限为两年 合同一年一签订。
在服务期限两年满至少两个月前,根据政府相关政策的要求,学校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如不招标,双方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在满足双方服务内容等方面要求前提下,合同可自动延长,延长的期限由双方协商而定,由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为准。
七、安全管控
7.1中标单位应选用资质齐全的原材料供应商,建立健全合格的供应商库,保证正规渠道采购新鲜、卫生的食材。主要食材包括但不限于(米、面、油、肉、蛋、奶、调味品、蔬菜等)需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不许在市场等小商贩采购)并附有食材合格检验报告及进货台账。
7.2中标单位保证食材的新鲜、卫生。加工失误(过生或过糊)的饭菜不供应。厨房要保持设备整齐划一。工作台、餐具、炊具、地面、墙面按时消毒,干净无异物、异味,冰箱保持干净卫生,分档分类存放食物。
7.3中标单位要保持运营场所的环境卫生、食品加工过程规范及出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建立健全食堂整体运营方案和应急保障措施。中标单位供应餐食不得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使用过期食材、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
7.4、中标单位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断水、断电、特殊天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为师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7.4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并做好记录。如有异常,立即封存,备查。
八、满意度考评
8.1为促进双方良好合作,校方将与中标单位联合开展不定期的满意度调查,调查内容包括餐品质量、服务态度、环境卫生、安全管控等方面。调查结果将真实反映双方合作的情况,并作为双方优化合作的重要考评指标。
8.2根据调查结果,若平均成绩达到或超过75%视为合格。若调查满意度结果低于75%,中标单位需要按照校方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如果经过三次整改仍未达到合格标准,校方有权终止合同。
8.3中标单位要保证师生的用餐安全,如若因中标单位原因发生因食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中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立即终止。
九、其他要求
9.1根据相关扶贫采购政策,按省市区文件确定的农副产品采购金额预留比例在扶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开展采购活动。实际比例按照省市区文件要求作适时调整,由中标单位按扶贫文件要求进行定点采购,所发生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9.2其他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