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结核病医院(吉林省传染病医院)本着公正、公开和公平的原则,拟对吉林省结核病医院(吉林省传染病医院)固体医疗废物清运处置采购项目进行院内公开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以最佳的服务和优惠的价格前来参标。有关院内公开采购情况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结核病医院(吉林省传染病医院)固体医疗废物清运处置采购项目(三次);
2、项目性质:服务项目;
3、项目资金:自筹资金;
4、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12个月。
二、采购项目具体内容:
1、采购内容:固体医疗废物清运处置。
2、院内招标项目编码:采购项目[20250224]号。
3、采购方式:院内公开采购。
4、本项目采购预算(最高限价)¥100000.00元。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报价。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理固体医疗废物能力并且处理系统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四、其他要求: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供应商不得与院方在职人员存在以下关联关系:
1.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院方在职人员存在劳动关系;
1.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院方在职人员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1.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院方在职人员为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1.4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与院方在职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1.5与院方在职人员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2.1供应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2.3供应商采用联合体或挂靠单位投标的;
2.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本项目同时投标;
2.5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
2.6发生借取他人或向他人借出资质或业绩的情况,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2.7供应商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被责令停业的;
2.8由于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有关主管部门宣布无资格投标的供应商。
3、服务需求:固体医疗废物清运处置;
3.1为了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以及《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文件的规定,就甲方的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集中无害化处置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选定合作供应商。
3.2医疗废物是指甲方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功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是《医疗废物分类名录》(国卫医函[2021]238号)中所规定的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药物性四项医疗废物。
3.3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扩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规定,按时接收甲方的医疗废物,安全运抵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置中心并进行无害化处罝。
3.4向甲方提供相应数量的周转箱,使用专用车辆和周转箱收集甲方的医疗废物。
负责周转箱每次使用后清洗消毒,再进行交换使用。运送车辆专用,并符合医疗废物运送车技术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交接工作,对移交的医疗废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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